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农药)罚〔2021〕02号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农药)罚〔2021〕02号
当事人: 刘国军
当事人 涉嫌经营劣质农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2021年3月8日进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500瓶,经过湖南加法检测有限公司样品检测,草甘膦质量分数、异丙胺离子质量分数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及GB/T20684-2017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湖南加法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4,现场拍照。
本机关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你所经营的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被判定为劣质农药,有现场样品封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湖南加法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依照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参照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 将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立即召回售出出去的498瓶劣质41%草甘膦异丙胺盐水剂。
2.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捌佰玖拾陆元整(小写)896元
3. 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小写)2000元罚款
共计:大写:贰仟捌佰玖拾陆元整 小写:2896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炎陵县农业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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