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炎农(农药)罚〔2022〕01号

发布时间:2022-01-29 16:33来源: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农药)罚〔2022〕01号


  当事人: 张春鹏                

  当事人 经营劣质农药案   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你于2021年5月17日购进的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100瓶,经过湖南加法检测有限公司样品检测,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质量分数、氯虫苯甲酰胺质量分数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及GB/T20694-2006标准要求,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询问笔录;3、湖南加法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4、现场拍照。                  

  本机关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 你所经营的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被判定为劣质农药,有现场样品封存,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湖南加法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该行为违反了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 将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经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调查审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停止经营 1%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乳油。                                     

  2.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伍佰捌拾捌元整(小写)588.0元。      

  3. 罚款:大写贰仟元整 (小写)2000.0元。    

  共计:大写:贰仟伍佰捌拾捌元整  小写:  2588.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  炎陵县农业银行  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 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

  2022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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