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04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04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案件
被处罚人姓名:
廖桂平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251X 现住址:炎陵县垄溪乡秋田村中坪组
李新娥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526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石玉路口
经查明,当事人廖桂平、李新娥于2021年7月份,在垄溪乡秋田村“大窝里”山场雇请村民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264株,实际滥伐材积为44.122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67.88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检尺码单材积、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垄溪乡秋田村“大窝里”山场雇请村民滥伐杉树。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等。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后的现场情况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廖桂平、李新娥雇请村民在炎陵县垄溪乡秋田村“大窝里”山场砍伐杉树。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廖桂平、李新娥在炎陵县垄溪乡秋田村“大窝里”山场雇请村民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264株,实际滥伐材积为44.122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67.88立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廖桂平、李新娥在炎陵县垄溪乡秋田村“大窝里”山场雇请村民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264株,实际滥伐材积为44.122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67.88立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廖桂平、李新娥共滥伐杉树264株,实际滥伐材积为44.122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67.88立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杉树44.122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67.88立方米;
2、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杉树,即264株×3倍=792株,并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
3、罚款人民币:44.122立方米×505元/立方米×4倍=89126.4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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