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1号

发布时间:2022-03-18 09:34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2〕炎- 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周**(建设经营者):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519**********
  住址:湖南省炎陵县水口镇**村
  经营场所地址:炎陵县水口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2月28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水口镇水口村**组 现场巡查时发现:
  你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审批,擅自在原炎陵县和鑫工业硅厂区内开工建设玻璃纤维拉丝项目。新搭建厂棚一座,建成玻璃纤维拉丝陶瓷炉底座64个,原矿热炉车间改建成络纱车间。其他设施正在建设中,暂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1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建设;
  2、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捌百元整。
  限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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