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 ]第00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 ]第006号
案件性质:非法狩猎
被处罚人姓名叶某某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018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 职务:务农
经查明,2021年09月26日07时许,炎陵县森林公安桃源洞派出所接匿名群众报警,当事人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后经炎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此案于2022年3月04日由炎陵县森林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叶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移交炎陵县林业执法大队。经林业执法大队查处当事人叶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涉嫌具有 非法狩猎 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沔渡镇苍背村的“凤凰山”山场非法狩猎的时间及山场。
证据二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交的案卷及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证明: 当事人违反非法狩猎的事实及移交给炎陵县林业执法大队行政处罚根据。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叶某某在沔渡镇苍背村的“凤凰山”山场非法狩猎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因当事人叶某某2020年6月份修建。2021年09月26日07时许,炎陵县森林公安桃源洞派出所接匿名群众报警,叶某某涉嫌非法狩猎,后经炎陵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此案于2022年3月04日由炎陵县森林公安局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叶某某给予行政处罚移交炎陵县林业执法大队。经林业执法大队查处当事人叶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叶某某在镇沔渡镇苍背村的“凤凰山”山场非法狩猎野猪一头。处以二倍的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叶某某在沔渡镇沔渡镇苍背村的“凤凰山”山场非法狩猎野猪一头。处以二倍的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叶某某非法狩猎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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