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03号

发布时间:2022-03-28 16:13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03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 饶辉庭,性别:男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101x

  现住址: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黄岭31号

  被处罚人姓名: 黄福庭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012

  现住址:炎陵县沔渡镇上馆村上肖组15号

  经查明:当事人饶辉庭和黄福庭于2021年6月份,雇请民工在沔渡镇苍背村“新岭上”和沔渡镇晓阳村“蛇里冲”山场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586株,计材积为23.726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36.501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现场鉴定意见书、现场检尺码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沔渡镇仓背村“新岭上”和沔渡镇晓阳村“蛇里冲”山场雇请民工滥伐杉树;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等;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后的现场情况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饶辉庭和黄福庭在雇请民工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新岭上”和沔渡镇晓阳村“蛇里冲”山场砍伐杉树。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饶辉庭和黄福庭在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新岭上”和沔渡镇晓阳村“蛇里冲”山场雇请民工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586株,计滥伐材积为23.726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36.501立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饶辉庭和黄福庭在炎陵县沔渡镇苍背村“新岭上”和沔渡镇晓阳村“蛇里冲”山场雇请民工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586株,实际滥伐材积为23.726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36.501立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饶辉庭和黄福庭共滥伐杉树586株,实际滥伐材积为23.726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36.501立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杉树23.726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36.501立方米;

  2、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杉树,即586株×3倍=1758株,并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

  3、罚款人民币:23.726立方米×680元/立方米×4倍=64534.7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们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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