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监字〔2022〕第2号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监字〔2022〕第2号
潘某某:
我局于2022年3月3日对你无证开采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在没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和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挖机挖取原高速公路修建工程中弃置的石料,并将这些弃置石料进行加工和销售,进行牟利,该行为符合无证开采情形。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属于无证开采。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被调查人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
3、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3月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意见及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和《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及《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部分地质矿产行政处罚第一条无证采矿相关处罚依据,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无证开采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23100元人民币整并处罚款3465元人民币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15日内将上述罚款交至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炎陵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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