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自然资监字〔2022〕第1号

发布时间:2022-04-08 10:19来源:县自然资源局浏览次数:字体:[ ]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自然资监字〔2022〕第1号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对你单位在霞阳镇石子坝村、颜家村回垅仙组非法占用土地修建垃圾处理场扩容工程项目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审批,于2021年9月开始占用炎陵县霞阳镇石子坝村、颜家村回垅仙组土地上建设垃圾处理场扩容工程项目。经勘测,现场已建成部分,违法占地面积14213.8平方米(21.32亩),其中其他草地面积2763平方米(4.144亩),林地面积11450.8平方米(17.176亩)。经套合,该宗用地符合炎陵县霞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你单位在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用地的情况下,擅自在霞阳镇石子坝村、颜家村回垅仙组占用土地修建垃圾处理场扩容工程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违法现场照片;
  2、现场勘测笔录及测绘图; 
  3、被调查人询问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已于2022年3月28日依法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炎自然资监字〔2022〕1号 )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炎自然资监字〔2022〕1号 ),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要求听证的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4213.8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
  3、罚款1421380元(处罚标准:林地100元/平方米,其他草地100元/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在我局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户名:炎陵县财政局,账号:82010900000001623)。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每日按罚款金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前
  电  话:0731-22027903
  地  址:炎陵县自然资源局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