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2号

发布时间:2022-04-14 10:23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2〕炎-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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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3月9日16:06左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工人已下班,生产设备和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现场负责人解释公司自建成投产以来只有白班(8:00—16:00)生产,未执行晚班制。检查时你公司未能提供废水处理设施药剂添加记录和运行台账;执法人员调阅自行监测报告时,发现你公司2021年12月23日开展的废水自行监测污染因子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因子不一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检验检测报告(湖泰字〔2021〕第A549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和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1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2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第二项。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陆百元整(其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处以罚款贰万元;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处以罚款壹万壹仟陆百元)。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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