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11号

发布时间:2022-04-16 13:41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11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孟建波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018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浆村村湾里54栋1号
  经查明,当事人孟建波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在炎陵县水口镇浆村村“塘背冲”山场擅自修建养猪场。2022年3月3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宜林荒地;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17.5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水口镇浆村村“塘背冲”山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孟建波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浆村村“塘背冲”山场修建养猪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孟建波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水口镇浆村村“塘背冲”山场修建养猪场,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17.5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孟建波未经批准在炎陵县水口镇浆村村“塘背冲”山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17.5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孟建波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417.5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肆仟壹佰柒拾伍元整(4175.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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