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01号

发布时间:2022-04-16 13:35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01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炎陵县长兴水泥厂

  营业执照证号:914302257506********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厂房地址:炎陵县九龙工业园(石鼓村花椒垅组)

  投资人:沈伟明     职务 :负责人    联系方法: 152****1112   

经查明,2021年10月份经森林督查发现,炎陵长兴水泥厂在石鼓村花椒垅山场堆放材料的场地,涉嫌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2022年01月05日我执法大队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作人员实地对该厂堆放材料场地依法进行了鉴定:堆放材料场地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占用林地面积6.12亩(4082㎡)。属于非公益林。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勘验笔录
  证明 :炎陵长兴水泥厂在石鼓村花椒垅山场推山堆放材料场地时间, 地点及山场情况。因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炎陵长兴水泥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炎陵长兴水泥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林地违法事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炎陵长兴水泥厂在石鼓村花椒垅山场推山堆放材料场地,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因推山堆放材料场地为2020年03月份,2021年10月份经督查发现。故采取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长兴水泥厂在石鼓村花椒垅山场推山堆放材料场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12亩(4082㎡)。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长兴水泥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12亩(4082㎡),处以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81640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长兴水泥厂在石鼓村花椒垅山场推山堆放材料场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12亩(4082㎡)。
  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长兴水泥厂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一款 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恢复林地原状或补办林地手续。  2.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陆佰肆拾元整(¥8164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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