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3号

发布时间:2022-04-27 09:35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2〕炎-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宇邦磁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22535552*****

  法定代表人:朱**  

  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3月17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冲洗厂区地面,地面有残留的原材料粉尘,冲洗后的废水未收集处理通过雨水管网排入外环境,未按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备案要求全部废水需经沉淀处理后通过废水总排口外排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 3月25 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辨、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3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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