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13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 ]第013号
案件性质:非法狩猎
被处罚人姓名:曾庆略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3********1034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村头12号 职务:务农
经查明,2021年07月02日15时许沔渡派出所民警发现当事人曾庆略非法狩猎的嫌疑,因未查获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鉴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案2021年12月23日由炎陵县公安局沔渡派出移交林业执法大队(以狩猎工具为主)。2022年元月31日经林业执法大队查处当事人曾庆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涉嫌具有 非法狩猎 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沔渡镇九都村等山场非法狩猎的时间及山场。
证据二:沔渡派出移交证明及其案件的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非法狩猎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曾庆略在沔渡镇九都村等山场非法狩猎的时间及山场非法狩猎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因当事人2021年07月02日15时许沔渡派出所民警发现当事人曾庆略非法狩猎的嫌疑,因未查获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鉴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案2021年12月23日由炎陵县公安局沔渡派出移交林业执法大队(以狩猎工具为主)。2022年元月31日经林业执法大队查处当事人曾庆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仟 元整(¥5000元)。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曾庆略在沔渡镇九都村等山场非法狩猎处以5000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曾庆略在沔渡镇九都村等山场非法狩猎处以5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曾庆略非法狩猎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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