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10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10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炎陵县霞阳镇学校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2430225760749145Q
法定代表人:尹新才
职务:校长
单位地址:株洲市炎陵县霞阳镇颜家村黄泥坪
经查明,该学校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份,在霞阳镇“霞阳中学屋背”山场擅自推地修建学生宿舍和食堂。2022年3月24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公益林;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336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霞阳镇学校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中学屋背”山场修建学生宿舍和食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霞阳镇学校修建学生宿舍和食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霞阳镇学校修建学生宿舍和食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霞阳镇学校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中学屋背”山场修建学生宿舍和食堂,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炎陵县霞阳镇学校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中学屋背”山场修建学生宿舍和食堂,占用林地的面积为3336平方米。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炎陵县霞阳镇学校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中学屋背”山场建学生宿舍和食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336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霞阳镇学校在炎陵县霞阳镇“霞阳中学屋背”山场建学生宿舍和食堂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336㎡。处以人民币捌万叁仟肆佰元整(83400.00)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2、罚款人民币捌万叁仟肆佰元整(834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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