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2]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2]03号
被处罚人:郭**,男,汉族,45岁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0 联系电话:187****3747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水口镇*****30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郭惠勇,2022年2月11日至2月13日,在水口镇水口村湾潭组河段,未经水行政部门批准,利用夜间,擅自雇佣挖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砂石料盗采及售卖。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郭惠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两份,询问笔录两份,现场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郭惠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采砂石料的事实及河道挖采处现状的情况。
3、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炎陵县森林公安局案件移送表一份,以及若干案卷资料证明:当事人进行砂石料盗采及售卖的事实。
依据《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13项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郭惠勇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所得壹万贰仟贰佰元整;
2.罚款陆仟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2年05月07日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