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 4号
株环罚字〔2022〕炎- 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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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地址:炎陵县霞阳镇**村回垅仙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9日对炎陵县回龙仙垃圾填埋场现场检查,并对你公司运维管理的废水总排口进行了执法检测,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总排口总氮浓度134mg/L,超过《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排放限值2.35倍。
以上事实,有委托湖南索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监测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R22051905HLX(3-2))、《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 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 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从轻处罚申请书》,就废水超标排放问题做了相关情况说明,并积极进行了整改,提交了整改后废水排放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达标排放,并提出从轻处罚的请求。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公司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5号)、《 送达回证》及你公司提交的书面陈述申请和整改后的检测报告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捌万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 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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