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31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31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刘某某)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工程负责人:刘某某
联系方法:139****7290
营业执照证号:914301000516646754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70号湖南省水利厅防汛办公楼32层附3200房
经查明,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份开始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田坪冲组修建“田坪冲”水库。2022年6月1日经林调队技术人员及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测:该水库占用林地1078.6㎡,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属公益林。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勘验笔录
证明 :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田坪冲”水库的时间、地点及违法的性质(因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田坪冲”水库自改变林地用途,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 。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田坪冲”水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违法事实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修建“田坪冲”水库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太屋2号”山场内修建修建“田坪冲”水库,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2020年10月份开始,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鹿原镇西塘村“太屋2号”山场内修建“田坪冲”水库,后经卫片督查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鹿原镇西塘村“太屋2号”山场内修建“田坪冲”水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6.17亩(1078.6㎡)。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结果,对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鹿原镇西塘村“枫崎岭”山场内修建“田坪冲”水库,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6.17亩(1078.6㎡)。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肆拾捌元整(70648元)。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刘某某在鹿原镇西塘村“枫崎岭”山场内修建水库推土修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6.17亩(1078.6㎡)。
综上,本机关认为湖南省鸿洋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柒万零陆佰肆拾捌元整(7064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 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7月7日
共三联 第一联 附卷 第二联 交当事人 第三联 交收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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