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2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28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人:黄头生
联系方式:183****9475
单位地址:
经查明,当事人黄头生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份起,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当天坳”山场擅自非法推土取石占用林地。2021年4月份经森林督查发现后,2022年5月25日炎陵县林业执法人员会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一起到现场调查、勘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人黄头生擅自推土取石占用林地面积3100平方米。,案发后,当事人黄头生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当事人能主动复绿;2、违法行为人能积极配合我们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认识态度好;3、有举报他人违法违法行为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兰学辉实施了推土取石违法行为,虽然违法情节较大,但具有悔过行为,经过炎陵县林业局行政处罚重大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给予当事人黄头生减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当天坳”山场推土取石征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推土取石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1、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当事人黄头生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当天坳”山场擅自推土取石占用林地,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1、当事人黄头生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当天坳”山场擅自推土取石占用林地面积31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1、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黄头生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当天坳”山场擅自推土取石占用林地面积3100平方米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黄头生擅自非法推土取石占用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 非法推土取石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及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机关对当事人黄头生作出如下减轻处罚决定:
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
2、罚款人民币:肆万陆仟伍佰元整(465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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