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29号

发布时间:2022-07-26 10:58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29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人:兰学辉                                                

  联系方式:152****1912                                

  家庭住址: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寨下05号  


  经查明,当事人兰学辉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5月份起,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篱笆脚下”山场擅自非法推土采石占用林地。2021年经森林督查发现后。2022年5月25日,炎陵县林业执法人员会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一起到现场调查、勘验,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人擅自推土采石占用林地面积3100平方米。综上所述,鉴于兰学辉非法推土取石的行为,数量较大,性质较严重。但当事人能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举报他人有立功表现,案发后,兰学辉对使用的林地进行了部分补植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建议对兰学辉推土采石违法行为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篱笆脚下”山场推土采石征占用林地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推土采石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1、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当事人兰学辉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篱笆脚下”山场擅自推土采石占用林地,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1、当事人兰学辉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篱笆脚下”山场擅自推土采石占用林地面积4.6亩的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1、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兰学辉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篱笆脚下”山场擅自推土采石占用林地面积4.6亩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兰学辉擅自非法推土采石占用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 非法推土采石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和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机关对当事人兰学辉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补办占用林地审批手续;

  2、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310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闭本页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