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5号

发布时间:2022-08-19 11:04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2〕炎-5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中村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华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4********457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

  经营地址:炎陵县*******中村村(原中村林业站)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19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该乡中村村(原中村林业站)建设砂石骨料加工项目。目前正在进行设施设备焊接固定,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8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7号)、《 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相关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玖仟壹百贰拾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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