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7号

发布时间:2022-08-19 11:09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2〕炎-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洲市炎陵金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7J7********

  法定代表人::赖*辉

  经营地址:炎陵县*******村田心组庙埂里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7月22日,我局对群众反映的“炎陵县***晓阳村庙埂里的生物颗粒加工厂工作的时候粉尘很大”环境问题进行现场调查时,发现株洲市炎陵金泰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行政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察笔录、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核查及现场检查相关照片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 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辨,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9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生物质燃料新能源建设项目停止建设。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我局批准后,方可恢复建设。 

  2.罚款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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