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罚字〔2022〕炎-8号

发布时间:2022-08-24 15:51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罚字〔2022〕炎-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陵县鑫砾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陈*来

  公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6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MA4******X

  项目建设地址: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新屋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22年6月15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新屋组现场检查时发现:

  你公司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炎陵县中村瑶族乡*村新屋组开工建设(2020年10月开工)萤石尾砂烘干项目,并于2021年11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了陈述、申辨,申辩内容:一是6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后你公司积极整改;二是由于设备问题纠纷、疫情影响等原因,今年初至今一直未生产;三是公司相关人员文化水平较低,不了解环保法律法规导致违法行为,又为初次违法。希望我局本着教育、督导原则,减轻处罚。经复核,我局认为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不影响对违法事实的认定,对你公司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情节酌情予以考虑。经我局案件审议委员会讨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规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炎-4号)、《 送达回证》和你公司递交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按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年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捌佰元整。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炎陵县农业银行   户  名:炎陵县财政局 

  账    号:18-128901040005031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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