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26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26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案件
被处罚人姓名:孟培云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8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下垅村下村17号
孟根亮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x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下垅村下村18号
孟根海,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3010 现住址:炎陵县水口镇下垅村下村04号
经查明,当事人孟培云、孟根亮、孟根海三兄弟于2021年6月份,在水口镇下垅村“朱家岭”山场雇请民工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176株,滥伐材积为31.944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49.1446立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检尺码单材积、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水口镇下垅村“朱家岭”山场雇请民工砍伐杉树。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的林地面积及山场地点等。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滥伐林木后的现场情况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孟培云、孟根亮、孟根海三兄弟雇请民工在炎陵县水口镇下垅村“朱家岭”山场砍伐杉树。存在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孟培云、孟根亮、孟根海三兄弟在炎陵县水口镇下垅村“朱家岭”山场雇请民工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176株,滥伐材积为31.944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49.1446立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孟培云、孟根亮、孟根海三兄弟在炎陵县水口镇下垅村“朱家岭”山场雇请民工砍伐杉树。共滥伐杉树176株,滥伐材积为31.944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49.1446立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孟培云、孟根亮、孟根海三兄弟共滥伐杉树176株,滥伐材积为31.944立方米,折算立木蓄积49.1446立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及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及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非法财物杉树31.944立方米;2、补种滥伐株数3倍的杉树,即176株×3倍=528株,并在一年内确保成活率达85%以上;3、罚款人民币:31.944立方米×505元/立方米×1倍=16132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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