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2]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2]06号
被处罚人(机构):炎陵县策源乡上洞个人合伙水电站(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57406*******
联系电话:139*****916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策源乡******组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炎陵县策源乡上洞个人合伙水电站(普通合伙),2022年4月5日,上洞水电站拦水坝的生态放流孔被堵塞,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全面做好2022年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株生环委〔2022〕11号文件、《关于2022年市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小水电断流”问题的整改方案》一份。
2、当事人炎陵县策源乡上洞个人合伙水电站(普通合伙)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炎陵县策源乡上洞个人合伙水电站(普通合伙)认可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炎陵县策源乡上洞个人合伙水电站(普通合伙)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放生本地鱼苗5000尾;
2. 罚款伍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2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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