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渔业)罚〔2022〕6 号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渔业)罚〔2022〕6 号
当事人:谭*亮
当事人谭*亮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鱼案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炎陵县公安局炎帝陵派出所2022年9月6日晚抓获谭*亮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由于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对水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且嫌疑人谭*亮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其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2022年9月19日炎陵县公安局炎帝陵派出所特此出具情况说明。2022年9月8日农业农村局立案调查,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实,当事人谭*亮于2022年9月6日晚7点半从家里骑上一辆女式摩托车至斜濑水流域附近,背上一台背包式蓄电瓶、一台升压器、一个装鱼的塑料桶、一盏头灯、利用顶端有金属电极、尾端连有电线的一根竹杆和另一根顶端带有网、尾端连有电线的竹杆采用电击方式打鱼,从斜濑水坳背河段上游往下游打鱼,大概打了一个多小时的样子就从下游某地点上岸准备回家时被炎帝陵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渔获物2.68公斤,违法事实存在,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非法捕鱼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现场指认照片、询问笔录、渔获物照片、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评估咨询报告。
本机关于2022年9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渔区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炎政告〔2022〕3号),斜濑水(中村瑶族乡双奎至霞阳镇西台村)为禁渔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禁用渔具、渔获物;
2、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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