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农宅)罚〔2022〕4号

发布时间:2022-10-13 16:52来源:县农业农村局浏览次数:字体:[ ]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农宅)罚〔2022〕4号


  当事人:朱*湖,身份证号码:430***19**10**00**,

住    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禾仓源村坂下组**号,

联系电话:151****6322。

  当事人朱*湖未经审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该案来源于县自然资源局2021年7月5日移送函,2020年第四季度补充图斑卫片监测发现炎陵县霞阳镇禾仓源村坂下组朱*湖户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房。朱*湖于2019年9月29日获得炎陵县人民政府村民建房使用土地审批单(2019)炎农房字237号,土地座落:霞阳镇草坪村坂下组,批准占用土地130平方米,现实际建房用地非原来审批用地,其行为属于批东建西的行为,2022年8月18日炎陵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两名执法人员找到当事人做了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经现场初步勘验:建筑面积22.5米×17.6米=396平方米,现已成型一层半钢筋水泥框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朱*湖用地范围图、朱*湖违法占地范围图);2、现场勘验笔录;3、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 

  本机关于2022年9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和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可以于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你放弃上述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认为:朱*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根据本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依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情节: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裁量标准: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之规定,本机关责令:你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不超过30日)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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