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农(渔业)罚〔2022〕7号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农(渔业)罚〔2022〕7号
当事人:钟*,男,身份证号码:430***19**11**30**,住所:湖南省炎陵县水口镇水西村大屋**栋*号,联系电话:166****2306。
当事人钟*于2022年9月27日晚11时左右从家里背着背包式电打鱼机从水口镇水西村洣水河段一处不知地名处下河往下游打鱼,非法捕获渔获物0.39公斤,炎陵县禁捕退捕办、炎陵县森林公安、炎陵县农业农村局开展联合巡河当场抓获。由于渔获物的数量、价值对水生物资源危害明显较轻,且嫌疑人钟*自愿接受行政处罚,并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炎陵县森林公安9月30日特此出具情况说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非法捕鱼所涉渔具的认定意见;2、现场指认照片;3、询问笔录;4、渔获物照片。
本机关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以及《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你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认为:钟*的行为违反了《炎陵县人民政府关于在禁渔区水域实行全面禁渔的通告》(炎政告〔2022〕3号),洣水炎陵段(下村乡酃峰村至霞阳镇西台村矮基岭段)属于禁渔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下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下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三十公斤以上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不足三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渔获物;2、处罚款:叁仟元(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炎陵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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