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35号

发布时间:2022-10-21 12:24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35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名称:炎陵县**采石场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430225MA4Q1****E                        

  法定代表人:沈伟明          职务:投资人   

  联系方式:152****1112                                

  单位地址:炎陵县船形乡桐木村景洲组窑树垅口  


  经查明,桐睦采石场当事人沈伟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5月至2021年7月,在船形乡同睦村“窑树垅”和“老虎坡”山场擅自非法采石。2021年7月26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炎陵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勘验,后经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确定:在炎陵县船形乡同睦村景洲组境内的“桐睦窑湖里”山场使用林地面积94.7亩,属于省级公益林,是灌木林地,污染程度较小。其中(1)老矿区23.1亩;(2)林道面积41.1亩,林道包括排水沟、路面、护坡等,平均宽度15.6米,已办理了18亩林道审批手续,在林道两旁堆土区、护坡区部分面积复绿;(3)砍伐地表林木,表土层基本为破坏,也未采矿的面积16.2亩,砍伐地林木是灌木,胸径小于5厘米,不计算蓄积、材积;(4)已采矿的面积14.3亩,其中已被行政处罚10.498亩,新增面积3.802亩。即非法占用林地面积共计26.902亩。综上所述,鉴于桐睦采石场沈伟明非法采石毁坏林地的行为,数量大,性质严重。但被不起诉人沈伟明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1、能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2、案发后,桐睦采石场沈伟明对使用的林地进行了部分补植复绿,复绿面积27.3亩,(其中老矿区复绿面积8.5亩,林道复绿面积18.8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桐睦采石场修建林道超占的面积23.1亩从轻处罚,对挖山取石新增占面积3.802亩减轻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桐睦采石场当事人沈伟明在炎陵县船形乡同睦村“窑树垅”和“老虎坡”山场擅自修林道扩宽林道面积和非法采石毁坏林地鉴定意见书。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桐睦采石场当事人沈伟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采石毁坏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桐睦采石场当事人沈伟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采石毁坏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沈伟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炎陵县船形乡同睦村“窑树垅”和“老虎坡”山场擅自修林道扩宽林道面积,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沈伟明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同睦村“窑树垅”和“老虎坡”山场非法采石,存在非法采石毁坏林地违法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1、桐睦采石场当事人沈伟明未经批准在炎陵县船形乡同睦村“窑树垅”和“老虎坡”山场擅自修林道拓宽林道面积23.1亩和非法采石毁坏林地3.802亩的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1、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桐睦采石场当事人沈伟明未经批准在炎陵县船形乡同睦村“窑树垅”和“老虎坡”山场擅自修林道拓宽林道面积23.1亩的违法行为。2、《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桐睦采石场当事人沈伟明非法采石毁坏林地面积3.802亩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其一、擅自修林道扩宽林道面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其二、桐睦采石场采石毁坏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 非法采石毁坏林地 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及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机关对桐睦采石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罚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壹仟贰佰玖拾陆元整(551296.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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