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42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42号
案件性质: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姓名:尹建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0519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窑上组 职务:务农
经查明,违法当事人尹建华于2022年10月3日凌晨3.30分钟在炎陵县草坪村窑上组荷树下旱田里房屋旁路边,因乔迁新居放礼花炮竹时引发山火,烧毁了自留山“桥背窝”山场一些林木。之后被森林公安局询问调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2年10月3日下午15点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谭平、李谢勇已受理。同时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移送的案件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对过火林地面积鉴定为0.5亩,森林类别为:一般用材林地;经查尹建华未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审批手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瑶上组森林火灾出警处置的证明
证明 违法当事人尹建华在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窑上组荷树下旱田里房屋旁路边乔迁新居时放礼花炮竹时引发山火的时间及地点。
证据二:炎陵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书。
证明: 违法当事人尹建华现场指认照片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违法当事人尹建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具有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其二、关于违法当事人尹建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森林火灾的,并责令补种烧毁株数三倍的树木。当事人尹建华在炎陵县霞阳镇草坪村窑上组荷树下旱田里房屋旁路边,因乔迁新居放礼花炮竹是引发山火,烧毁了自留山“桥背窝”山场的林木和过火山场面积0.5亩,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尹建华在未取得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湖南省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你补种烧毁杉树55株数x3倍=165株的树木。
2、对你个人处3000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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