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炎林当罚决字[2022]第018号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炎林当罚决字[2022]第018号
处罚地点: 黄绍敏养殖场
处罚时间: 2022年10月22日11点12分
被处罚人姓名:黄绍敏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019 联系方式:166****9168
工作单位:务农 现住址: 单位地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大江村下坪01号
你于2022年10月22日,在炎陵县沔渡镇(乡) 大江村下坪黄绍敏养殖场山边露天煮狗食 已产生明火和大量浓烟,被炎陵县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场查获,具有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在2022年9月23日发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你未作陈述申辩(前两项可打√选择)。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你并处200元罚款。
本案定案证据采信理由 :现场照片。
本案依据选择的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的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的理由为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唐 建 执法证号: 湘02052300006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尹立群 执法证号: 湘02052300168
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事实和签收本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签字):黄绍敏
行政机关(盖章)
202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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