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炎林当罚决字[2022]第018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15:00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

  炎林当罚决字[2022]第018号

  处罚地点: 黄绍敏养殖场           

  处罚时间: 2022年10月22日11点12分 

  被处罚人姓名黄绍敏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

  身份证号码430225********1019    联系方式166****9168 

  工作单位务农             现住址:  单位地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大江村下坪01号  


  你于2022年10月22日,在炎陵县沔渡镇(乡) 大江村下坪黄绍敏养殖场山边露天煮狗食 已产生明火和大量浓烟,被炎陵县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当场查获,具有 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 和株洲市人民政府在2022年9月23日发布的《株洲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告知了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你的陈述和申辩;你未作陈述申辩(前两项可打√选择)。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2、对你并处200元罚款。 

  本案定案证据采信理由  :现场照片。 

  本案依据选择的理由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的规定。

  本案决定裁量的理由为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唐  建 执法证号: 湘02052300006              

  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尹立群 执法证号: 湘02052300168               

  当事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事实和签收本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签字)黄绍敏



  行政机关(盖章)

  202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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