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38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38号
案件性质: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处罚人姓名:段云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6512
现住址:炎陵县鹿原镇铁路下35号 职务:务农
经查明,当事人段云于2022年4月25日晚上在炎陵县鹿原镇玉江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二只野生虎纹蛙(塘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后被森林公安局查获。此案由炎陵县森林公安局2022年8月26日移交到林业执法大队。经查当事人段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涉嫌具有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当事人在炎陵县鹿原镇玉江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二只野生虎纹蛙(塘伦)时间及地点。
证据二:森林公安移交证明及其案件的复印件
证明: 当事人非法狩猎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段云在炎陵县鹿原镇玉江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二只野生虎纹蛙(塘伦)时间及地点及涉嫌具有猎捕、食用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因当事人段云于2022年4月25日晚上在炎陵县鹿原镇玉江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二只野生虎纹蛙(塘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后被森林公安局查获。鉴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案2022年8月26日由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交林业执法大队。2022年9月5日经林业执法大队查处当事人段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段云在炎陵县鹿原镇玉江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二只野生虎纹蛙(塘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法狩猎处以2000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段云在炎陵县鹿原镇玉江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二只野生虎纹蛙(塘伦)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非法狩猎处以2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段云非法狩猎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 )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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