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25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10:07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25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单位: 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住址:炎陵县霞阳镇炎陵西路95号


  经查明,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于2020年7月份,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张家垅”山场因地质灾害滚落石子和泥土危害芙蓉学校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况下挖山推土。2022年5月18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部分属一般用材林5.56亩,部分属防护林3.74亩;挖山推土实际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3亩,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张家垅”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在霞阳镇中团村“张家垅”山场挖山推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违法单位炎陵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在霞阳镇中团村“张家垅”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违法单位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单位炎陵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张家垅”山场挖山推土,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违法单位炎陵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张家垅”山场挖山推土,实际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3亩(其中一般用材林地5.56亩、防护林地3.74亩)。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违法单位炎陵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张家垅”山场挖山推土,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3亩折合6203.2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违法单位炎陵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6203.2平方米,折合9.3亩(其中一般用材林地5.56亩、防护林地3.74亩)。

  1、综上,本机关认为炎陵县住建和城乡建设局为了将地质灾害危害芙蓉学校学生人身安全,排除安全隐患。应当减轻处罚。此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6203.1平方米x10元/平方米=62031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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