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株环查(扣)字〔2021〕炎-1号

发布时间:2022-11-02 17:41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查(扣)字〔2021〕炎-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胡*平:

  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719891109****

  2021年7月14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对你收集汽修厂的废机油处理(回收)行为进行突击检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用于违法转运的轻型厢式货车(赣D67012)及收集、贮存在小货车内的废机油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1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8月13日止);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扣押的物品存放于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停车坪,扣押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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