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株环停字〔2022〕炎-1号
株环停字〔2022〕炎-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炎陵县恒达瓷业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3月2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改建项目未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建成投入生产。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为证。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3月3日以《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22〕炎-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局《责令停产整治事先告知书》(株环停预字〔2022〕炎-1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停产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环评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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