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株环查(扣)字〔2022〕炎-1号
株环查(扣)字〔2022〕炎-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炎陵县飞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6月7日10点左右,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在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相应的环评审批手续,也未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擅自使用洗沙设备从事加工生产,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存放于炎陵县霞阳镇炎西村炎陵县飞腾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洗沙设备予以就地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2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 7月9日止);查封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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