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株环查(扣)字〔2022〕炎-2号

发布时间:2022-11-02 17:56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查(扣)字〔2022〕炎-2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尹*发 

  2022年7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人员在炎陵县鹿原镇湖田村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20个,其中120A的4个、105A的7个、90A的2个、60A的4个、45A的2个、20A的1个。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非法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20个(其中120A的4个、105A的7个、90A的2个、60A的4个、45A的2个、20A的1个)进行查封扣押。查封扣押地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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