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株环解查(扣)字〔2022〕炎-3号
株环解查(扣)字〔2022〕炎-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朱*明(实施人):
我局于2022 年7月21日依法对你非法收集、贮存的48个废弃铅酸电池作出查封(扣押)决定(株环查(扣)字〔2022〕炎-4号),因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部令〔第29号〕)第二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研究,依法决定解除扣押。
请你于 2022 年 8 月 24日前凭本决定书以及《查封(扣押)清单》到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领取被扣押物品。逾期不领取的,我局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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