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株环查(扣)字〔2022〕炎-3号
株环查(扣)字〔2022〕炎-3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炎陵县鑫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2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人员在炎陵县霞阳镇三里亭原殡仪馆内的炎陵县鑫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贮存在该公司有264个废铅蓄电池(2527.3公斤)、废机油75公斤、废变压器油621公斤、废液压油414公斤、废酸液体68公斤,贮存场所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贮存在炎陵县鑫鸿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的264个废铅蓄电池(2527.3公斤)、废机油75公斤、废变压器油621公斤、废液压油414公斤、废酸液体68公斤进行就地查封。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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