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株环查(扣)字〔2022〕炎-4号

发布时间:2022-11-02 18:05来源: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浏览次数:字体:[ ]

  株环查(扣)字〔2022〕炎-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朱*明:           

  2022年7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人员在炎陵县水口镇水口村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非法收集、贮存废弃铅酸电池电瓶48个(其中40个农用车、小轿车废电瓶,8个电动车废电瓶),总共重量约1256斤以上。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查)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七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非法收集、贮存的48个废弃铅酸电池进行扣押。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22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8月20日止)。扣押地点: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

  如你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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