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株环不罚字〔2022〕炎-1号
株环不罚字〔2022〕炎-1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尹*发:
2022年7月21日,株洲市生态环境局炎陵分局执法人员会同炎陵县森林公安局人员在炎陵县鹿原镇湖田村的炎陵县运发汽车电路维修店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
以上事实,有2022年7月21日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调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和当事人的调查询问笔录、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你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鉴于你初次违法,初衷是为了减轻环境污染,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对环境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结合你属初次违法且违法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规定,现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你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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