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39号

发布时间:2022-11-10 11:21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39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潘 勇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

  身份证号码:430225********6536  联系方式:152****7567 

  现住址: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红星42号  


  经查明,违法当事人潘勇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3月份起,擅自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梨树垅脚下”山场和“石门垅口脚下”山场取石头非法占用林地。经森林督查发现后,2022年10月19日炎陵县林业执法人员会同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专业技术人员一起到现场调查、勘验、鉴定、调查取证确定:违法行为人潘勇擅自取石头非法占用林地的两块山场占用面积合计2215.1平方米。案发后,违法当事人潘勇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的情节。1、当事人能主动复绿;2、违法行为人能积极配合我们办案人员调查取证,认识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认为,潘勇实施了取石占用林地违法行为,虽然违法情节较大,也有具有悔过行为,经过重大林业行政处罚集体讨论给予违法当事人潘勇从轻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梨树垅脚下”山场和“石门垅口脚下”山场取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推土取石林地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林地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1、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违法当事人潘勇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梨树垅脚下”山场和“石门垅口脚下”山场非法取石占用林地,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1、违法当事人潘勇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梨树垅脚下”山场和“石门垅口脚下”山场非法取石占用林地面积合计2215.1平方米的违法行为。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1、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潘勇未经批准在炎陵县鹿原镇西塘村“梨树垅脚下”山场和“石门垅口脚下”山场擅自取石占用林地面积合计2215.1平方米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潘勇非法取石占用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具有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第一款及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本机关对违法当事人潘勇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2022年12月30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2、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叁佰零贰元整(44302.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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