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36号

发布时间:2022-11-10 16:58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36号

  案件性质: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被处罚人姓名:王建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6514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霞阳镇天坪村桐梓园组    职务:务农 


  经查明,违法当事人王建华于2022年4月23日晚在炎陵县霞阳镇天坪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十四只野生虎纹蛙(“塘伦”)后被森林公安局查获。森林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于2022年8月26日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见附录证明:猎获物已放生)。

  经查,违法当事人王建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具有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 违法当事人在炎陵县霞阳镇天坪村猎捕野生虎纹蛙(“塘伦”)的时间及地点。

  证据二:森林公安局移交证明及其案件的复印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书。

  证明:违法当事人非法猎捕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当事人王建华在炎陵县霞阳镇天坪村猎捕野生虎纹蛙(“塘伦”)的时间及地点,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违法当事人王建华于2022年4月23日晚在炎陵县霞阳镇天坪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十四只野生虎纹蛙(“塘伦”)后被森林公安局查获。森林公安局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此案于2022年8月26日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经查违法当事人王建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有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违法当事人王建华在炎陵县霞阳镇天坪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十四只野生虎纹蛙(“塘伦”)具有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0元罚款。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王建华在炎陵县霞阳镇天坪村自家附近的农田里猎捕十四只野生虎纹蛙(“塘伦”)具有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处以14000元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法当事人王建华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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