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2]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2]08号
被处罚人:章*平,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43012419***30 联系电话:13974***90
住 址:湖南省宁乡县灰汤镇双盆村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章*平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林道建设过程中,随意乱倒乱弃渣土,方量巨大,造成大面积水土流失现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章*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2年7月28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船形乡高路村林道工程建设过程中乱倒乱弃渣土、边坡垮塌、水土保持措施落实不到位等违法事实。
3、现场(勘验)笔录及图片;证明当事人现场弃渣量现状及弃渣方量的情况。
4、送达《关于切实做好炎陵县船形乡高路村林道工程水土保持问题整改工作要求的通知》炎水发[2022]41号;证明:我局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其停止违法行为,按要求组织整改并落实到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五十五条及《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7、39项之规定;
我局给予当事人章*平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按要求整改,塌方、斜坡及渣土堆放处修建梯阶式挡土墙,植被破坏处全面复绿,设排水沟。
2、罚款捌万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商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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