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44号

发布时间:2022-11-15 11:25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44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陈小飞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7011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鹿原镇南冲村陈家1栋2号


  经查明,当事人陈小飞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5月中旬,在船形乡新生村“南天门、竹山下”山场擅自修建风电站基座。2022年10月20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的林地属商品林,实际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900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南天门、竹山下”山场修建风电站基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现场测绘图、鉴定意见书

  证明:当事人修建风电站基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风电站基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陈小飞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南天门、竹山下”山场修建风电站基座,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陈小飞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南天门、竹山下”山场修建风电站基座,实际占用林地的面积为4900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陈小飞未经批准在炎陵县船形乡新生村“南天门、竹山下”山场修建风电站基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4900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陈小飞修建风电站基座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4900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在2023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罚款人民币陆拾肆万壹仟玖佰元整(64190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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