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46号

发布时间:2022-11-15 16:01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46号

  案件性质: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被处罚人姓名潘祖美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年****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516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壁下组  职务:务农


  经查明,当事人潘祖美于2022年8月13日15:50分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壁下组自己果园里烧杂草引发“旱坳里“山场山火后被炎陵县森林公安局询问调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2年10月24日将此案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28日对移送的案件进行了调查,询问当事人得知烧毁杉树1000株左右,林业调查设计队鉴定总过火面积21亩。

  经查,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壁下组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时间、地点、烧毁杉树株数。

  证据二:森林公安局移交证明及其案件的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潘祖美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壁下组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时间、地点、烧毁杉树株数,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潘祖美于2022年8月13日15:50分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壁下组自己果园里烧杂草引发“旱坳里“山场山火后被森林公安局询问调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于2022年10月24日将此案移送我局林业执法大队。

  经查当事人潘祖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补种3000株(烧毁株数1000株*3倍)树木;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本案法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潘祖美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壁下组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1、责令当事人补种3000株(烧毁株数1000株*3倍)树木;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潘祖美在炎陵县十都镇黄上村石壁下组具有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1、责令当事人补种3000株(烧毁株数1000株*3倍)树木;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潘祖美擅自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当事人补种3000株树木;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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