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水决字[2022]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水决字[2022]07号
被处罚人:郭*奇, 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9**3019 联系电话:183073**3505
住 址:湖南省炎陵县水口镇木湾村**号
经依法查明: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挖机及运输车辆在炎陵县水口镇木湾村柳山组河段进行河道沙石料挖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2、2022年9月19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及勘测图片四张;证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挖采砂石料的数量及河道挖采处的现状情况。
3、《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一份(编号炎水责停字 [2022]第12号),证明:炎陵县水利局水政监察大队于2022年9月19日,要求其停止非法挖采的事实。
4、2022年9月19日砂石挖采现场图片证明:当事人违法挖采砂石料及雇佣挖机挖采砂石料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第四十四条及《炎陵县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13项之规定。
我局对当事人郭*奇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回填、平整河道挖采处,恢复河道原貌;
2、罚款壹万元整;
3、没收非法所得伍仟元整。
合计罚没:壹万伍仟元(15000元)整。
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炎陵县水利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炎陵县农商行8206 1180 0024 1108 0012);逾期不缴纳,则每日按款数额的3%追加处罚。如不服本处罚规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起诉。但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除外。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水利局
2022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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