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49号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49号
案件性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被处罚人姓名: 何建新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012
现住址: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茶背03
经查明,当事人何建新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份,在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对面坑”山场(2022年森林督查01、02号图斑)擅自修建养猪场。2022年11月07日,经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人员和林业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现场调查、勘验确定:被占用林地属于商品林;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18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对面坑”山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二:鉴定意见书、现场测绘图
证明:当事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及山场地点。
证据三: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后的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何建新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对面坑”山场修建养猪场,存在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何建新在未办理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对面坑”山场修建养猪场,占用林地的面积为918平方米。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何建新未经批准在炎陵县沔渡镇晓阳村“对面坑”山场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18平方米。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未经批准,当事人何建新修建养猪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918平方米。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适用原《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限期一年内恢复原状或办理林地审批手续;2、按每平方米10元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捌拾元整(9180.00)。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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