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炎林罚决字[2022]第048号

发布时间:2022-12-06 11:29来源:县林业局浏览次数:字体:[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林罚决字[2022]第048号

  案件性质:滥伐林木

  被处罚人姓名:刘韬  性别: 女   出生日期:19**年****日 

  身份证号码:430225********1024       电话 156****9093

  现住址:湖南省炎陵县沔渡镇苏洲村长冲05号


  经查明: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9月份当事人在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长冲组采伐杉木,2022年11月22日经炎陵县林业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确定:当事人刘韬在其责任山“牛路排”山场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杉木5立方米,但当事人是在其责任山“黄竹垅”山场采伐的。当事人在“黄竹垅”山场采伐了55株杉原条,总共材积6.025立方米卖给了木材加工厂,获得人民币3012.00元。因当事人未在许可规定的山场进行采伐,具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采信理由):

  证据一: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长冲组“黄竹垅”山场滥伐林木的株数、材积和违法所得。

  证据二: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在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长冲组“黄竹垅”山场滥伐林木山场地点、现场情况。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刘韬未在许可规定的山场进行采伐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长冲组“黄竹垅”山场采伐杉原条,具有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刘韬未在许可规定的山场进行采伐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长冲组“黄竹垅”山场采伐杉原条55株及材积6.025立方米,违法所得叁仟零壹拾贰元整(3012.00元)。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决定裁量理由):《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刘韬未在许可规定的山场进行采伐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长冲组“黄竹垅”山场采伐杉原条55株及材积6.025立方米,违法所得叁仟零壹拾贰元整(3012.00元)。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当事人刘韬未在许可规定的山场进行采伐的情况下,擅自在炎陵县沔渡镇九都村长冲组“黄竹垅”山场采伐杉原条55株及材积6.025立方米,违法所得叁仟零壹拾贰元整(3012.00元)。

  综上,本机关认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和《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一年内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110株杉木;

  2、没收违法所得叁仟零壹拾贰元整(3012.00元)。


  本决定书中的没收违法所得款项3012.00元,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炎陵县农村商业 银行(账号:82010900000001623)缴纳。到期不缴纳的,本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炎陵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醴陵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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