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行罚字〔2021〕第047号
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行罚字〔2021〕第047号
当 事 人:郭某某
法定代表人:无
当事人地址: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某某镇某某村康建街东明胡同***号
2021年11月19日8时20分许,我执法人员在炎陵县洣泉路巡查时,发现郭某某在洣泉路与文化路交汇处未经批准摆设摊点销售苹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属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我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并对郭某某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郭某某于2021年11月19日9时20分前整改到位。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查,郭某某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面积约3平方米(1.5m×2m)。2021年11月19日9时25分许,我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路段时,发现郭某某未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改正,仍继续在原处摆设摊点销售苹果。
郭某某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3.当事人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14.当事人郭某某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巡视检查笔录(一)、(二);
15.当事人郭某某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令改正通知书》;
16.当事人郭某某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现场勘查笔录;
17.当事人郭某某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现场照片;
18.当事人郭某某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郭某某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郭某某因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大中小学校门前,禁止摆摊设点。公共场所和其他街道经有关部门批准摆设的摊点,必须在指定位置营业,产生的废弃物应当随时扫除,保持场地整洁。经营瓜果、盒饭、冷饮食品的,必须备置垃圾容器。
依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法规授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一)至(六)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七)至(十一)项行为的,可以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七)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结合《炎陵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之规定,此案违法面积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后决定:责令郭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摆设摊点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2021年11月19日,我局对郭某某下达了《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给郭某某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郭某某已于《告知书》送达回证中放弃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郭某某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恢复摆设摊点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的行政处罚。
请郭某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炎陵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25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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