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炎城执罚决字〔2022〕第20405004号
炎陵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
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城执罚决字〔2022〕第20405004号
当事人姓名:方某
身份证号码:43072119****14****
法定代表人:无
住址:湖南省安乡县安尤乡下码头村*****号
联系电话:152****9793
方某于2022年4月24日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创业路实施了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方某于2022年4月24日上午9时20分许在炎陵县霞阳镇中团村创业路顶管施工作业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行为,属建设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我执法人员当即启动执法办案程序。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方某身份证复印件;
2.方某检查笔录(一)(二);
3.方某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勘验笔录;
4.方某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现场照片;
5.方某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方某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4日对方某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炎城责改通字〔2022〕第20405004号),责令方某在2022年4月24日16时05分前必须在建设施工场地设置好围挡设施,本机关于2022年4月24日16时10分进行复查,方某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改正。
综合以上情况,方某施工场地未设置围挡作业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设施工场地应当严格遵守相关作业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实行围挡作业,按照相关规范设置围挡、防护设施、夜间照明装置。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设置围挡作业、未对施工场地进出路口和出场车辆冲洗、未将泥浆和渣土等废弃物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条的规定:“在责令期内改正,一年发生一次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故此案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方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的行政处罚。
2022年4月 25日,本机关依法向方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炎城罚先告字〔2022〕第20405004号),告知方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方某依法享有的权利。方某于 2022年4月 25日签收。方某收到《告知书》后向我局申请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本机关均有相关文书及送达回证为证。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决定对方某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佰整(¥800.00)的行政处罚。
方某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方某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全称(盖章)
2022年5月6日
注:
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缴纳罚款的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帐号及银行所在地点附后。
收款单位:炎陵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炎陵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所在地:炎陵县 帐 号:8201090000000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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